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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积极影响,我国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重视环境法制工作。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虽然只有三十年的历史,但从立法的数量和涉及的领域看,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我国污染严重、资源短缺、生态失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我们的环境立法在面对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深入发展的瓶颈和约束的环境安全和资源安全问题还显得捉襟见肘和力不从心。反思我们的环境立法的质量,可知其存在诸多不足:立法指导思想上落后;环境立法体系尚不健全,还存在立法空白,相关立法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等现象;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不足,尚有制度真空、制度滞后和制度衔接不畅等不良现象;立法技术还不成熟,立法冲突、立法漏洞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面对挑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秉持可持续发展、科学民主、权利本位、公平正义和务实高效的立法理念,及时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环境立法体系的基本法,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损害赔偿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各单行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序“绿化”传统部门立法,从而为保障和促进现代化的环境法治奠定正义、科学、坚实的法制基础。为此,我们的环境立法工作者,必须不断加强环境科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既要放眼世界又要立足国情着力提高法律移植的水平,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和法律后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地处理好法律的立、改、废问题,不断提高环境立法技术,改善环境立法质量,为环境法治建设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