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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但其内涵究竟为何,向来争论不一。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力图对这一“共同犯罪制度中最黑暗而混乱的一页”,予以结构整体层面的把捉。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教唆犯泛论”,细化为三节。第一节共犯基础理论论说,在对“共犯共同性”及“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两个基本问题扼要述评后,确立了全文写作的理论基点:犯罪从属性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第二节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当代主要国家(另包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教唆犯立法例予以考察;第三节则对教唆犯研究的首要课题——性质归属进行厘定,指出应坚持教唆犯从属性说。第二章“教唆犯的概念、要件与分类”。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有责任能力的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并使其实行犯罪的人,成立要件有二,一为教唆者教唆他人犯罪,二为被教唆人实行犯罪。主要观点有:(1)教唆犯的故意内容达到未必或容许的认识即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肯定片面教唆;(3)承认教唆过失犯;(4)主张未遂教唆可罚;(5)教唆的方法、手段具有广泛性,足以唤起被教唆人犯意即可,但不得使其丧失意志支配自由;(6)教唆对象应为有责者,包括单位犯罪中的单位;(7)被教唆者及教唆之罪不必已确实指定,于教唆当时可得确定即可;(8)否认不作为教唆犯,但肯定教唆不作为犯;(9)被教唆者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即为达致于犯罪的实行;(10)教唆行为与正犯实行行为间应存在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11)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最后,对单独教唆和共同教唆、直接教唆和间接教唆予以专门探讨。第三章“教唆犯的相关问题”,着力论述了对教唆犯的深层追问中必将面临的与刑法上的身份、错误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等问题的关系。主要观点有:(1)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成立身份犯罪的共犯;(2)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同样成立身份犯罪的共犯,且无身份者为实行犯;(3)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不真正身份犯罪,应成立普通犯罪的教唆犯;(4)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实施不真正身份犯罪,应成立不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5)无消极身份者教唆有消极身份者犯罪,无身份者应单独以教唆犯定罪,但这并非对“一人成立共犯”的肯定;(6)有消极身份者教唆无消极身份者犯罪,应认定为教唆犯;(7)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教唆犯的认定;(8)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教唆犯的故意,但可在构成要件重合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教唆犯;(9)一般应肯定结果加重犯的教唆犯;(10)不同共犯形态间的错误,应成立轻形态的共犯;(11)利用者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实施了相当于教唆犯的行为,解释为教唆犯;(12)利用者<WP=5>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相当于间接正犯的行为,解释为间接正犯;(13)间接正犯的道具在行为过程中成为知情者,对利用者的不同处理;(14)教唆犯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15)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是因果阻断与结果防止的统一;(16)应增设准中止犯的相关规定。第四章“教唆犯的处罚”。首先探寻了教唆犯独特的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点,即在对教唆犯处罚依据比较研究的前提下,提出了犯罪促进说:可罚性根基在于教唆犯促进正犯实行犯罪之上,且该犯罪的促进程度与正犯实行程度呈同向递增关系,进而决定了教唆犯处刑的轻重。其次,对各国教唆犯立法例分准正犯例、统一正犯例、未遂规定、特色规定四部分予以考察。最后,结合犯罪促进说,分析证成我国刑法对教唆犯处罚的合理性。第五章“教唆罪”。这是在本文坚持从属性说,将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从教唆犯中剥离出去的前提下,对单独就此设立教唆罪所做的拓展性研究。第一节论证了单设教唆罪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并明确了教唆罪的概念及其与教唆犯的关系,进而构建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拟定了建议条文。第二节就教唆罪的具体适用,分为犯罪形态与罪数,情节量定,教唆罪与煽动、聚众、特定教唆犯罪的竞合、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等四部分予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