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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偏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保护的研究,对约束国家权力、规范诉讼程序、保护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等问题探讨较多,而对刑事诉讼中的财产问题却常常缺乏重视。尤其是涉案财产的处理问题,较多的研究成果或囿于某一种处理方式、某一类财产,或局限于某一诉讼阶段,未成系统且不够深入。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涉案财产的范围和处理仅作出了总则性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中配套的相关程序体系亦不够协调、严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案财产处理的理解和适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甚至出现个别严重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第三人财产权利的现象。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在获得违法所得后大肆挥霍或想方设法转移,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判决生效后,能将涉案财产尤其是被害人财物追缴到案,是对被害人受损利益最大的安慰,也是对被破坏的财产秩序最好的恢复。但若因司法机关分工不明确、执行程序欠缺,或相关判项表述不规范、司法机关的不作为等非犯罪行为人的原因,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补救机会的丧失,无异于在合法的掩护下对被害人财产隐性的剥夺,或者说公权力对被害人已受损私权利的再度损害。通过对刑事诉讼领域相关理论研究的考察和整合,本文采取以下的进路对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理机制问题予以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的构成进行静态分析。要对涉案财产予以处理,必须首先解决对其认定的问题。只有准确理解和认定涉案财产的范围和构成,才拥有正确处理涉案财产的内容和前提。本部分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首先,对本文探讨的涉案财产的概念和范围予以明晰。实际上,涉案财产并不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而是实务中所常用的一个统称性词语。笔者无意给涉案财产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为了下文讨论处理机制的便利,而提出本文所主要阐述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产范围,以拓清达成共识的平台。涉案财产主要出现在则产性或贪利性犯罪中,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责任的确定相伴相随。实体意义上的涉案财产,如违法所得的金额等,直接关系到出入罪的条件,或是量刑孰轻孰重的依据。而程序意义上的涉案财产,主要涉及如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被害人合法财产和违禁品等的认定和处理。其次,以刑法第六十四条中所概括的涉案财产,作为讨论的范围进行要素分析,意在解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被害人合法财产和违禁品的认定问题。把上述涉案财产的具体内涵层层剖析开来,将其在程序法意义上的含义予以明确,避免多重理解,而造成实践操作的不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理的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考察。分为两个层次:其一,对刑事立法中涉案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提出立法中存在的核心法律规定原则、模糊,具体规定庞杂、相互之间内容交叉冲突等问题。对于刑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四种涉案财产处理方式(即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实践中常对其法律属性理解不清,具体运用混乱。本文在该部分对四种处理方式的法律适用和理解逐一予以阐述,且对司法解释确定的弥补性的处理方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评析。其次,总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涉案财产处理困境问题并分析原因。该部分通过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综合考察,逐步展开对涉案财产处理机制从抽象到具体的认知和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处理机制的完善提出粗浅的建议。首先对域外相关的制度予以考察并简析,其次就涉案财产处理机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提出完善建议时,先就涉案财产处理机制完善所应遵循的价值原则进行阐述,再分别从立法调整和司法规范的角度提出具体建议。研究涉案财产的处理机制不是空洞的理论,它有着司法实践意义上的重要价值。涉案财产与案件的发生、发展有着内在的、客观的联系,对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罪轻罪重起着主要的参考作用。例如,犯罪工具(如抢劫所用的管制刀具、杀人所用的凶器)在刑事诉讼中属于物证,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违法所得(如贪污所得)的数额大小以及违禁品(如毒品)数量的多少则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那么在刑事程序终结以后,对涉案财产实体上的处分则关系着多方面的重要利益,如被追诉人财产权利,被害人合法权益、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和国有资产的保护等。综上,本文并未包罗涉案财产中的种种问题,只是对涉案财产处理机制中涉及的认定和具体处置方式等问题做出研究和整合。本文主要以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方式逐一分析,并在考察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制度改进的初步构想,以期能为刑事涉案财产处理机制的法律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