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得到了各国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其中划定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界限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划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才能够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现实相适应?这是本文研究的一大背景。本文是在阐述对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文中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重点阐述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求对各个阶段行为能力的立法规定有所了解。分析现阶段我国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划分存在的问题,从中引出现阶段我国是否该降低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这一问题,为后面几个部分的相关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阐述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的划分模式及价值理念,首先比较国内外就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从国外有关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年龄界限划分的具体规定,到我国对行为能力划分模式的分析,分析各自的特点,形成国内外立法的鲜明对比,进而对不同模式下行为能力的划分进行简要评析。其次是对行为能力界限划分的价值理念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主要对现阶段我国理论界有关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是否下调的理论争议进行阐述及对这种争议进行评析,经过对争议观点的评析表明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笔者重点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变化、现实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对相对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及民法上自愿原则的要求四部分来阐述下调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的必要性;并从当今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年龄下调提供了理论支撑,现行制度运行30年后的效果为下调提供了实践支撑,教育学、心理学的发展为年龄下调提供了素材支撑,这三方面论证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下调的可行性。本文最后一部分是有关未来我国民法典对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划分的完善建议。笔者的主要观点是降低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期待未来民法典在相关方面进行完善,以期未来民法典能够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