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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文化遗产经过数字技术处理所产生的作品,如数字敦煌、数字故宫等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诚然,对于广义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更为熟悉,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范围也更广,探讨起来,难免失之笼统。故本文选取其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部分——文化遗产数字化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中,所谓文化遗产数字化著作权问题,指的是文化遗产经过数字化形成的数字作品所应当享有的复制、发行、传播等权利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保护包括文化遗产数字作品在内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包括数字敦煌作品在内的文化遗产数字作品多具有不可重复性和价值性等特点,再加上文化遗产数字作品著作权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等特性使得文化遗产数字化著作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数字化”通常被认定为复制行为,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更多的是在大量复制行为基础之上通过创造性的选择、编排所为的演绎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数字作品具备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基本条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类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由于文化遗产自身权利主体的复杂性及数字化前后权利主体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等因素,亟需被明确化。统一授权、明确授权流程和被授权者的权利义务、针对授权和权利行使进行监督等是较为适宜的解决方法。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较传统环境更加复杂,侵权认定更加困难,极易使文化遗产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质疑,故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深化对著作权诸项权能的理解、适当拓展其内涵是十分必要的。此外,随着全球网络化、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两种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与较量日益突出和尖锐。而基于文化遗产自身所具有的共享性等特性,在保护文化遗产数字作品的著作权时有必要通过拓宽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式对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利益需求有所倾斜。 本文从文化遗产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利客体、主体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提出文化遗产数字作品著作权所存在的诸项问题,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对我国著作权法在应对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