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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促进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资源资本的优化配置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强大的功效。但由于证券市场货币虚拟化、资本泡沫膨胀,在带来了高风险的同时,也催生了高额回报。投资者逐利,不法分子同样不惜铤而走险,牟取暴利。正因为如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其各自相关法律规范中均作出规定,并用刑罚手段来惩治证券市场上的犯罪行为。然而近年来我国内幕交易行为长期化、“老鼠仓”案件频发、金额剧增、市场操纵行为复杂化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呈现出从单人犯罪的行为上升为团伙的分工协作,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单纯犯案发展为高管人员与政府官员的联合作案,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交易行为进化为利用信息与资金配合的交易方式的犯罪特点。行为犯罪手段的不断翻陈出新,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尤其自徐翔案审结之后,利用信息交易的证券犯罪再次引起广大的热议。这些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之统一,也不利于一致理论之形成。由于证券犯罪的复杂性、抽象化,故而导致了对利用信息交易的证券犯罪虽争议繁多却支离破碎未有体系之言。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对利用信息交易的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予以探究。 第一章导论。从利用信息交易犯罪的两大认定前提,即信息类型和相应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与研究现状入手,在对现状予以评述基础之上,厘清对相关交易犯罪认定的关键节点。 第二章证券市场中利用信息交易犯罪认定中的焦点问题及求解路径。以近年来曝光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从中得出利用信息交易犯罪的两大聚焦问题分别是信息类型的判定与利用信息交易行为。在对当前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分析后,通过运用刑法的谦抑解释原理和前置性规范与刑事法规范的统一理论,试图为上述焦点问题找到新的解决路径。 第三章影响利用信息交易犯罪认定的信息解读。在此,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将一次法规范与二次法规范综合考量,并佐以案例,探寻了当前刑事规范中三类信息的基础共同特征,即是对证券市场的重大影响性。并以共同特征为基准探寻三类信息的各自特征,将内幕信息的特征按照重要程度的顺序依次界定为广义的相关性、以客观标准为基础,结合一般理性投资者判断的重大性标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公开性标准以及准确性标准。概括出五个未公开信息的特征,即与上市公司无直接相关性、与证券价格变动的关联性、重大性、未公开性以及可利用性。对信息优势的特征总结为四个不要求,即不要求与上市公司的直接关联性、不要求直接影响证券价格、不要求信息的公开与否以及不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在明确三类信息各自特征后,从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信息产生的影响、信息的公开性要求以及信息真实性要求四个方面论述三类信息的区别。 第四章影响利用信息交易犯罪认定的信息利用行为的研究。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出内幕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共同点,都是利用信息的交易行为,即承认交易行为与利用信息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在明确了“利用”要件是此类犯罪构成的必要性之后,将各交易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拆分为三类,本人的直接交易行为、与他人的合谋交易行为以及操纵性的交易行为。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交易行为在行为模式方面的差异具体表现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质是利用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差,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实质是转移公有财富为私有财富的过程,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实质是制造虚假交易情况。 第五章利用信息证券交易犯罪的认定与理论归纳。考虑到现今实务对典型案件的认定不清的问题,笔者在基于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典型案例进行重新梳理,如黄光裕案、马乐案以及徐翔案。进而对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行为的损害对象、所利用信息的实质与信息范围、利用信息的交易模式等方面进行理论归纳。 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针对近年来利用信息型证券交易犯罪的不断涌现,从理论与实务上重新界定了三类主要信息类型的基本特征,为将来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廓清利用信息的交易行为开辟了新路径。其二是,在明确三类信息与三个交易行为之间的界限之后,将三种利用信息交易的证券犯罪行为进行整合,从信息的不同类型与不同的利用方式两个角度出发,厘定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操纵证券市场罪之间的界限。 当然,证券犯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学科交叉的典型问题,所涉及的知识也不仅限于法学知识,同时也包括金融知识,而法学知识的涉猎也是较为广泛的,不仅仅是刑法学的知识,同样包括证券法学的知识。若笔者在行文中有理解或解释的偏差,望各位老师和读者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