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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执行的现状,论述了什么是真正的执行难,并分析了形成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才是真正执行难的原因,进而分析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面临执行不能的案件,对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国家的影响,应从制度构建入手,从制度上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种退出路径。笔者概括了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了现有执行制度对被行申请人的救济措施及无财产可供执行个人的困境,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论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与社会价值。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我国信用体制和财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外汇管理的强化、银行登记实名制等方面,论述了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的表现形式。介绍了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通过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第三章分析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简易程序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三个部分论述了如何从程序上构建。分析了个人免责制度、个人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对于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意义。笔者结合了国外的立法制度与形式,认为自由财产制度有利于保障破产人的基本人权,个人免责、个人和解制度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当的建议。第四章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完善配套措施。完善配套措施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助推器,笔者认为需要用破产犯罪来遏制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犯罪问题,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法律指引;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破产失权制度。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并不是前提条件;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