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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概念最先均起源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隐私权成为了当今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在信息时代,对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公众人物的隐私。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保密。公众人物因其地位、职位、身份的特殊性,必然对自己的隐私权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渡,但是出于公共利益原则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所作限制,不能成为无限满足人类窥探欲或对商业利益追逐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肆意践踏的借口。由于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有强烈的窥探欲,公众人物的隐私一再被新闻媒体出于追逐商业利益的而曝光。由此而产生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在不断增加,世界上不少法治先进的国家都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来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非常杂乱,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散布于各种部门法之中,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作为隐私权保护的分支,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更为薄弱,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的保护却更为迫切。如何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及其他合理兴趣和保护公众人物隐私之间寻求平衡,是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面临的难题。因此,笔者在导师指导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在借鉴外国法和已有学术理论基础上,提出新的有益于司法实践的观点。本文通过几个案例的介绍,说明了我国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没有尽到应有的保护,应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重新思考。首先介绍了隐私的来源以及相关的概念,隐私权的各种学说以及隐私权的特征,然后通过对公众人物的特征和分类进行分析,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作出了一定的界定。通过两大法系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和我国现存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分析,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关立法构想,以便于为今后构建和完善健全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