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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呈现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时,女性的权利问题也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变化。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是判断这个时代进步或倒退的一个因素,因此,应关注女性,重视社会中的女性需求,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传统的平等权利观认为,作为公民的主体之一,女性应得到同男性一样的法律层面的保障,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人权和一般女性的权利逐渐引起越来越多的兴趣,同时也门女性也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同男性一起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他们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按照伊斯兰法律和也门共和国的民主制度探讨女性权利,以及他们在加强女性权利和政治参与中扮演的角色。也门女性遭仍然遭受暴政和不公正地对待,因为他们的公民权、经济权和社会权利受到侵犯,同时他们的政治实践权利也被阻止。由于也门女性的政治参与率还很低,了解伊斯兰法律和民主制度对女性权利和他们的政治参与的立场,以及影响女性权利、政治参与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本文的研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伊斯兰法律中,女性权利以及他们的政治参与的地位如何;民主制度对于加强女性权利和政治参与作用,以及破坏女性权利及其政治参与的因素。本文使用历史研究方法,描述研究方法和数值研究方法,目的是讨论伊斯兰法律和民主制度中女性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地位,以及他们对于加强女性权益、政治参与的作用。该研究分为为代表下面的五个主要章节。第一部分是关于本文关于人类和女性权利研究的理论背景,以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工具、论文结构和前人研究的讨论。关于人权没有具体和全面的定义,但它继承了伊斯兰法确立的帮助人们和平与尊严生活的特点。人权这一观点在古代的想法是模糊的,但它随着社区的组成开始出现,特别是当暴政蔓延、独裁统治出现后。在18世纪,各种哲学家如卢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约翰·洛克采用了自然权利这一理论。这一理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主要来自于人权理论资源。美国,法国,英国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以将人民从暴政和独裁中解放的为目的,他们在保障、发展人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署了很多协议和公约,这有助于保护人类的权利和尊严免受侵犯。发达国家推迟了承认女性权利和他们政治参与,直到它在1920年被美国、1928年被英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法国所确认自19世纪初,女性问题的出现引起了这方面的需要,旨在改善他们的状况。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努力一直继续,并且签署了多个国际协定。因此,西方女性运动在维护女性权利、摆脱男性对女性不平等的统治关系中取得了重大作用。女性权利表面看似简单,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础,但其涉及庞大的理论基础和复杂的现实环境。文章第二部分讨论了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法中的人权和女性权利。犹太教和基督教中,上帝制定法律而提高人类的地位和尊重他们的权利。但这些法律被扭曲了,因此,人权被侵犯、女性的政治实践权利被剥夺。在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的出现赋予了人权和女性权利新的概念。伊斯兰教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并且捍卫他们的权利,这后来也在国际社会以及法律所要求。伊斯兰教约中赋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并尊崇女性作为母亲,妻子,姐妹和女儿。它认为女性应该像男性一样享有自身在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如生命权,荣誉权、所有权和财务资格、继承权、言论自由、思想和宗教的权利、教育权和工作的权利。在政治权利方面,伊斯兰法律并没有区分男女之间在政治实践权利上的区别,除了那些涉及到男性女性天生的不同之处的权利。在早期的伊斯兰教中,穆斯林女性在政治方面并没有工作,也没有参与伊斯兰国家政权的经历,他们的工作仅仅被限制在家庭中。西方文明的支持者一直在要求女性的政治权利应同男性一样。女性得到选举权和选举提名,并得到了在国家事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关于女性的投票权,伊斯兰法律给予女性在选举中投票的权利并且也没有禁止他们自由选择,这是为了捍卫他们作为共同体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伊斯兰法律也赋予女性被提名为国会议员的权利。女性拥有代表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的权利,且没有男女之间的区别,只要他们具有相应的能力。女性参与议会委员会在提名是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的资格,并且同他们性格的独立性是一致的。然而,伟大的伊斯兰教的法学家对女性在国家的领导地位,例如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统领导职位的职能有着不同的教义,并相应地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是,伟大的伊斯兰教长、部长以及各种司法工作和军队领导类的工作,都是不允许女性掌握领导权力的。另一种观点是,允许女性承担一个国家中的其他领导地位,除了一个国家的总统。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也门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形式、特点和民主的原则、民主的演变分析女性的权利和女性政治参与的定义。首先是民主在希腊文明的出现,那里有直接民主的实践,但随着希腊文明的消亡民主的概念消失了。17世纪初开始,民主的概念成为了最重要的理论知识,并在启蒙时期加强了它的地位,如约翰·洛克,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让·雅克·卢梭,孟德斯鸠等知识分子都有着这样的政治家头脑。对于阿拉伯人而言,在阿拉伯语中“民主”这个词是在19世纪末从西方传来的,在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成功之后,以及民主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之后。也门共和国民主的出现,古代时候被称为也门练修罗在现在被称为国民议会。然而,伊玛目统治北部以及南部受到英国殖民统治的时期,也门民主遭受到严重的后退。在也门南部和北部的革命后,有人认为那是为了追求程序的民主曾做过努力,但作为治理的制度,在也门统一后民主也出现了很大的进步。也有另一组国际因素影响了民主的出现,如美利坚合众国对西方世界的领导和苏联解体。其中加强了也门民主和政治多元化力量的因素,是对于西方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手段的经济援助,贷款和财政拨款的利用,还有国际机构的捐助,如在1977年将经济补助和贷款、人权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体而言,民主制度在加强女性权利及其在也门共和国的政治参与起到了很大作用。也门女性已成为政治以及生活的所有领域积极的成员,这包括所有政党,工会和协会的政治和社会行动。自由,平等,以及参与是民主制度授予女性多年来被剥夺的权利。旨在发展女性参与社会发展并激活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的政策和程序也被开发出来。也门共和国的宪法强调了女性与男子的平等并且保障她们的一切权利,如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也门国家战略和国家政策的条例和精神在提高女性地位和利益发展方面同宪法是相一致。也门女性已经看到在许多领域显著的变化,她们已承担的在政治层面以及其他层面的责任、重要岗位和领导岗位。目前,在也门女性参与的机构和所从事的各个部门,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卫生、媒体和外交。文章的第四部分认为在也门共和国女性权利及其政治参与为以下情况,在北也门革命之前,女性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但在南也门,女性实行一些如教育和雇佣劳动权利,。1962年9月26日的革命后(此前,阿拉伯也门共和国),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有三个不同宪法,1963年的临时宪法,以及1964和1970年的永久宪法。在女性的权利和他们的政治参与,如选举权条款上面,1971年的1号法律和法律1975年第8号在舒拉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阻碍女性行使这一权利,并限制使用这一权利的人。1980年第29号法律颁布后,最重要的修订是给予女性能当选的权利,这法律规定的权利一直持续到也门的统一。但是,这种权利仍然是一个理论上的认识。1963年10月14日的革命后,于1967年成立也门民主共和国,在1990年实现统一。在也门南部知道两个不同的宪法:1970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些宪法的文本被证实为女性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来源。由于也门的统一,1991年发行了一部宪法,然后对它进行了修订,并被誉为1994年新宪法以取代原来的宪法。修订后的宪法承认了多个法律中关于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的权利和义务。这证实了女性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权利。至于女性受教育权的实际现实,数据显示,女性入学的基本,中学和大学教育的比率正在增加,但速度较慢。关于女性工作的实际现实,数据显示女性参与劳动工资率较低。女性对经济活动的贡献非常低,失业的女性的比率非常高。如果我们讨论也门统一前女性权利以及他们的政治参与的实际现实,政治精英的成分在北也门中没有任何女性元素存在。在南也门中女性参与公共生活,女性作为议会成员并起作用的比例约为9%。只有一个女性任职理事会主席,两名女性当选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成员。1983年一名女性被任命为文化和信息部副部长。1990年,女性在议会中的人数达到9名。也门统一后举行了选举,选择代表理事会的成员、地方议会和共和国。在此期间,女性参加了不同程度的总统选举。在代表议会的选举中,女性的参与投票率由1993年的18%增加到的1997年的28%,2003年这一数字为42%。但女性提名为理事会代表的比例急剧下降,由1993年的0.7%到2003年的0.3%。在地方议会选举中,2001年登记的女性选民的比例为43%,但在2006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女性候选人参加2001年地方议会率为0.46%,而2006年为0.78%,并于2001年和2006年的当选率为0.5%。在执行也门总统选举的三轮选举中,女性参与政治主要作为选民,但也有一些女性提名自己为总统,但没有女人达到了候选人名单。在女性参与政党中,参与各方领导职务的比例仍然偏低。关于女性有权参加的政府和外交领导岗位方面。2001年女性被任命为人权部官员,在2010年和2011年,存在与政府的领导岗位女部长的人数为3,但他们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同样,女性参与外交工作的比例也很低,如2005年为71人,在2007年为101人,2012年人数下降到95。有很多因素影响女性的权利和他们的政治参与,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同障碍。其中最重要的障碍是:1、国家不愿意开放女性的政治参与途径,也没有为保障女性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做出行动。2、也门共和国的选举制度同样不鼓励女性的提名。3、其中也门社会之间的传统和宗教趋势导致了社会环境并不支持女性参与经济和政治活动。4、习俗,传统和社会发展是阻碍女权利和政治参与中的重要因素。5、也门社会的贫穷和失业的扩散,导致女性缺乏行使其权利,保障他们政治活动的物质支持6、低文化率的蔓延导致社会缺乏对女性权利和保障女性权利职责的认识,女性早婚被认为是导致低文化率蔓延的原因之一。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关于整个论文的研究结论:1、伊斯兰教尊重女性,并认为女性享有参与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和自由,这一权利在以前的任何时代或任何文明并没有得到认可。2、从目前相关学者的研究来看,阻止女性行使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投票权、提名权以及担任国家的最高职位的权利并没有相应的佐证文本。3、1990年5月22日也门统一之后,也门民主明显地出现了。4、也门宪法在社会,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权利上,对女性与男性是平等对待的并在也门的法律中并没有区分男性和女性的权利和也门责任,但这仍然只是从理论角度反映出来的。5、女性参与选举的速度增加,但女性提名为代表和地方议会的理事会成员以及共和国的总统的比例仍然非常低。6、女性在领导岗位和国家政党的决策中参与度低。7、也门宪法和选举法鼓励女性行使投票权,但并没有鼓励他们行使提名的权利。根据前几部分对也门共和国中女性权利及其政治参与现状的分析,以及当前阻碍也门女性行使其各类权利的障碍,本文的最后提出以下建议:1、树立宗教的公平性和不偏颇性,它的任务应该是发出合法性教令,涉及到女性和她们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参与保障。2、在全国大选、政党适用范围内实行配额制度,以促进社会发展、接受决策过程中女性参与工作。3、提高也门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职责,从而不继续依赖别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4、提供对女性参与管理和决策的宣传和,消除歧视的他们就业和政治参与的看。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根据伊斯兰法律以及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因素,研究介绍组织女性从事某些活动的原因。2、对也门阿拉伯共和国(北也门,1962年至1990年)和也门民主共和国(南也门,1963至1990年)的治理进行比较研究,研究这些系统在赋予女性权利和政治参与的贡。3、分析研究选举法,以确定女性参政的不足。4、研究女性在也门革命的成功中作出的贡献。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呈现着出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同时,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展现其能力,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一些地区,女性的权利及政治参与问题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应关注女性,重视社会中的女性需求,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