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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实践,在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虽然近几年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资产证券化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但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才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当今形势下,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考察各国实践,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成功案例表明,通过建立特殊目的信托(SPT)来设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制环境,以SPT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在我国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小些。在对资产证券化具体操作模式的探索过程中,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2005年新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奠定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该《试点办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偏低,内容过于原则,整体涵盖面不够,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SPT的运行在《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会计法》等法律规范中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因此,若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SPT,有必要提高SPT的法律效力层次和可操作性,并破除现存的法律障碍,以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环境、法律环境与我国大陆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故台湾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经验对当前祖国大陆推进资产证券化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SPT立法可参照台湾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当然,同时亦不能忘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