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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相伴相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和可更新资源的减少,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质量的下降,自然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等等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环境问题的升级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环境资源纠纷日趋增多。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具有诸多特征:它是由间接侵害所引起的以受害人的主动为动因、而不以致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特殊纠纷,常表现为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且力量悬殊巨大。根据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资源纠纷分为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纠纷两大类。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赔偿请求,则可以将环境资源纠纷分为三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发展与其文化特质密不可分。而在我国环境资源纠纷领域,仲裁无论在立法或是实践上都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分析仲裁备受冷落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缺乏仲裁意识、司法上的障碍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缺陷这三个方面。 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需要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只有具备一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的设计才有现实意义。分析结论表明,在我国建立环境仲裁制度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与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该论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环境资源纠纷有一系列解决方式,其中,仲裁是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重要方式。它具有自主性、快捷性、经济性、专业性、保密性,并具有作用、功能仅次于环境诉讼的强制力和规范性。环境仲裁是一种既不同于环境诉讼又有别于其他ADR的纠纷解决方式。 环境仲裁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关于仲裁当事人资格与范围的确定、关于环境仲裁协议规定的松紧度、关于仲裁方式的合理设计、关于代表人仲裁制度的构想以及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等等。对此,本文仅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还有待于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