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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兼具财产管理与转移的功能,迎合了现代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个人财产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被广泛应用于财产管理、遗嘱执行、公益活动等领域,在拓宽新的投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依法受托进行投资,在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具备的优势。正因如此,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但无法实现信托行业目的,甚至会引发危机,阻碍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金融业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信托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信托业务经营不规范;投资规则不完善;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差等。因而,随着我国信托业的飞速发展,对于信托监管体制的完善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信托监管体制的完善予以论述。第一部分从国内外信托监管体制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沿革入手,通过对当前信托制度比较完善的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监管体制沿革和发展特点分析,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二部分结合我国信托体制发展、变迁过程中的具体状况,重点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信托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并且揭示了我国信托监管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对当前我国信托监管体制不健全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针对具体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主体权限范围过大、与监管机构设置不匹配以及信托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监管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可行性建议。以期通过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监管机构权力以及加强信托行业协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达到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信托监管体制,保障我国信托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