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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如何通过司法的手段纠正此类违法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引入行政公诉制度,利用公诉权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纠正违法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规制行政权的滥用,能够有效化解此类社会矛盾。然而,行政公诉制度是否能够建立,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受案范围。本文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行政公诉受案范围的内涵和特征,并概括出确定行政公诉受案范围所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提出关于当前行政公诉受案范围的设想,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创制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表面上看,受案范围是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是否立案的条件之一,实质上体现了设立行政公诉制度所具有的规制行政权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和内容,反映了司法权在保护公共利益上可能介入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特有的问题,根源于行政诉讼在国家体制中的价值两重性,一方面是通过纠正行政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是控制因行政权的滥用损害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进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有限张力限度内相互制约,和谐共处。其价值追求的两重性,决定了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必然不同于行政自诉,其受案范围必定是有限度的。基于我国公共利益保护的现状和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有必要确定我国行政公诉受案范围。确定行政公诉受案范围所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行政违法原则”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圈定出来,排除行政主体的非职权行为和法律还未明确赋予保护的公共利益以及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次是从行政公诉的目的及价值两个方面论证行政公诉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保护,通过“公共利益保护原则”排除了侵害特定多数相对人等不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违法行政行为;最后是通过公诉权的“谦抑原则”排除了行政相对人已经主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确立行政公诉的补充救济性原则。三原则是确定行政公诉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它以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为客体,以违反法律、法规为要件,将无人起诉的行政侵权,作为公诉权行使的范围。同时,排除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案件。在确立受案范围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将我国行政公诉受案范围确定为:具体将侵害公益且无人起诉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公益且无人起诉的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且无人起诉的部分行政抽象行政行为,确定为我国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本文从应然的角度认为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是渐趋扩大和丰富的;从实然的角度认为其受案范围在制度上和实效上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