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事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关联公司等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它包括监事会代表诉讼和监事代表诉讼。在公司法领域热议机构诉讼的背景下,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依法有权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代表诉讼强化和救济其监督权。监事代表诉讼制度能否实现其制度价值,能否在我国得到切实践行,值得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揭示目前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借鉴德日两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经验基础上,以期完善我国的监事代表诉讼法律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监事代表诉讼制度概述。首先,界定了监事代表诉讼的概念,概括分析了其具备代位性、代表性、给付性、程序性的特征。其次,介绍了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最后,从强化监事权力以加强公司制衡、完善监督机制和降低代理成本三方面分别阐述完善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此部分研究主要基于搜集案例基础之上。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如诉讼当事人地位不明确,包括原告、被告和公司诉讼地位不明确,监事的诉讼代表权不明确及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冲突,监事代表诉讼启动的程序不明确,以及未确立个人监事代表诉讼权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外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主要是德日两国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主要介绍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和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探讨了德国法上的机构诉讼,比较分析了德日两国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寻求建立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规则。第四部分为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完善。首先是要转变立法和司法理念,增强立法的可诉性和树立凡诉必立的司法理念,坚持公司自治和司法的有限干预原则。其次,提出完善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监事的诉讼代表权、明确诉讼当事人地位、完善监事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建立监事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监事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担保制度。然后对可能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滥用进行了法律规制,包括其权利的行使须基于法定事由、严格监事选任资格强化其独立性、明确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监事代表诉讼的和解及撤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