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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是通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更是通过及时有效的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人案矛盾”突出,司法压力巨大,坚持公平正义与提高司法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1391225人,同比上升5%。2015年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00件,同比上升65%。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流动加速,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激发,刑事犯罪发案率随之提升,导致刑事案件激增。反观现有刑事司法制度,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及各院内部不同类型案件专人专办制度,在案件分流方面,确实对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大多只是一味追求时限,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更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前,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已经存在许多与认罪相关的程序,如刑事和解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简易程序,以及近年来极力推崇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案快办”程序),一方面确实使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但另一方面因唯恐出现徇私枉法等违法现象发生,刻意规定了比普通刑事案更加繁琐的程序和繁杂的文书,导致实践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员不轻易启动,反而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最为简便,已经沦为“简易不简”的尴尬境地。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已经在18个地区如火如荼进行,一套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依法治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成效,笔者基于二年来自办相关刑事案件的经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体制度上,首先,应立法明确适用范围,积极促成适用条件,建立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调动有权主体积极性;其次,要完善自愿性审查和协商幅度,确保被追诉人知晓权利义务;再次,完善证明体系,积极开展亲历性审查模式;最后,合理关注被害人诉求,保障被害人享有及时表达量刑意见的机会。程序制度上,首先,加快建立速裁程序配套机制,与现有刑事司法程序应有所区别;其次,促使审前程序与速裁程序有效衔接,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协调程序正当与程序效率,树立公正优先原则;最后,检察机关需完善量刑建议,规范司法行为,提高科技化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