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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和社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社会性被视为人的本质属性,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选择的关系,社会选择人作为其构成主体并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人也选择了社会作为其自我成长和人际交往的大环境。所以说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都被镀以社会化的色彩,但是本文所探究的主体是犯罪人,犯罪人与一般的主体不同,他们的牢狱经历在一定的时间段阻断了他们接触社会的机会,在牢狱之前,他们同样是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在被监禁的时间内,他们都处于和社会隔绝的状态,在期满释放之后,当他们重新接触社会的时候,就要经历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犯罪人自我认知的转变和观念的重塑与革新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犯罪人自身心理的抵触,其他社会主体的不接纳,我国法制在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的不健全等多种原因,犯罪人在短时间内不仅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甚至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不久再次犯罪。本文以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犯罪人再社会化难的现状为大背景,并以犯罪人入狱到社区矫正再到出狱这条时间线作为探究顺序,重点探究了犯罪人从入狱到出狱后一系列再社会化难的原因,其中包括对封闭式监狱刑批判,对引入针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测必要性的探究,对完善社区矫正的必要性的探究,对全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究,并从犯罪人自身的角度,从与此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角度,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探讨犯罪人再社会化难的解决对策。为了更好的论证有关观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归纳分析法等多种论证方法,总结了近年来的有关数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自己针对这一现状的建议和构想,诸如改良监狱管理制度,改革自由刑,实行半开放和适当的全开放的监禁制度,将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人按照高警戒、中警戒和低警戒这样的分类分别关押,按照区别对待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从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重新审视自由刑的必要性。改良社区矫正,使社会大众在态度上端正对社会矫正的看法,使社区矫正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其作用。犯罪虽然被视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活动,但是它于社会的关系就像疾病与人的身体的关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用更好的方法去预防和规避它,或者将其危害性在可控范围内降低到最小。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人也是一个社会正常的组成部分,我们以怎样的态度去对待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法制是否进步的标尺,这不仅仅是检验一个社会的包容度与和谐度的标准,也是检验我国法制建设人性化、全面化的重要标准。而从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来看,犯罪人是否能够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公民,拥有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检验刑罚正当性的重要准则。所以我们有义务积极引导犯罪人改过自新,以积极的态度融入社会,也有义务引导其他社会主体以包容和善意的态度来配合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有义务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