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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发展状况来看,侵权行为的认定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化的过错责任原则到融入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的多元化认定体系的转变。而这种变换的根源在于原一元化归责体系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以至于很多损害都无法得到合理赔偿。但是,多元化的归责体系虽然弥补了原一元化归责体系的漏洞,却造成了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逻辑矛盾。本文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一元化认定体系来弥补多元化体系造成的逻辑不清。首先,文章通过对多元化归责方法和一元化归责方法进行理论探讨,发现要解决多元化方法之间逻辑不清的问题,就一定要利用有内部原理向外部规则演变的推理方法,从而建立一个一元化的归责体系。文章借助“第一原理”的理论分析,比较了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应用在法律问题上的优势与劣势,得出在法律原则或探讨逻辑本源的问题上,从“第一原理”出发的演绎逻辑要优于总结现象的归纳逻辑。继而,文章从法律的核心机能出发,以其为推理的出发点,分析侵权行为的核心矛盾也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矛盾,即限制行为自由和保障民事权益的矛盾,进行价值衡量从而确定何种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在古典自然法理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以及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原理的支持下,经过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以行为人在其“预测能力”范围内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为标准进行才是最有效的认定方法,并且最贴近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由于以“理性人”原则确定行为人能否预测损害存在过于客观的缺陷,从而加入“行为人”特点的“理性人”模型则能够成为更合理的判定方法。最后,文章通过对侵权行为矛盾双方的分析,得出新“过错”责任的概念,并构架出新“过错”责任的体系。经过新“过错”责任与原“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比较得出,新“过错”责任不仅可以包含原“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并可以成为其本源。而“公平”责任原则由于本质上与新“过错”责任相冲突,从而不应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虽然“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但是却可以应用于“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虽然从性质上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根据“公平”观念的需要,可使均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其损害。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2.5万字,文章各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以及文章的研究目的。该部分论述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概念以及三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提出了文章试图建立一个新的侵权行为一元化归责体系的研究目的。第二部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一元化和多元化探讨。该部分论述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指出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演进的历史趋势。同时,该部分论述了原一元化归责体系和多元化归责体系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新的规则体系才能解决该问题第三部分:由对法律核心核心机能的探讨开始,利益从内部原理向外部规则演进的推理方法,通过对侵权行为核心矛盾的价值衡量,从本质上探讨分析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特定,论证以行为人在其“预测能力”范围内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来认定侵权行为的合理性。并指出通过“理性人”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可以“预测”行为后果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更贴近行为人的推理模型的改进构想。第四部分:通过分别对侵权行为核心矛盾双方的分析,结合行为人在其“预测能力”范围内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建立了新“过错”责任体系来作为新的侵权行为一元化认定方法。并通过新“过错”责任体系与原“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说明新“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了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并证明新“过错”责任体系乃是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本源。在通过新“过错”责任体系的理论基础论证“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