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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却意义深远,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公民有效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在施行初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对政府一直以来的“神秘”形象所积聚的不满情绪长期以来没有得到释放,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寄予了太多的期待,以至于似乎淡忘了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私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随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大量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政府信息林林总总,包罗万象,其内容难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后果不仅限于申请人,还有可能影响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将需要保密的第三人信息明确规定为公开的例外。由此可见,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且公开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例外的情况包括:第三人同意公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尽管如此,这样的规定依然存在着主观色彩浓厚、过于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几方面的问题。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正是因为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模糊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审判中各行其是,法制严重不统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显得必要又迫切。首先,介绍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理论。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第三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领域,有关第三人的规定也最先出现于诉讼领域,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旧《行政诉讼法》和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的阐释,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方的含义,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范畴,从而揭示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其次,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全面整理和归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关于第三人保护的运行现状。我国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在《条例》第14条规定的例外事项、《条例》第23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例》第33条规定的救济程序,配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加以保护。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并逐渐成熟,且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或规章落实《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刚刚起步,在第三人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因此,在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归纳分析出许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法院在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何种规则,结合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保护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例如,较多不确定法律概念有待法律界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程序设计过于简单,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寻求解决途径,以期优化第三人保护制度。最后,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及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要求,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从行政程序、司法救济、复审机构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包括细化告知程序,增加陈述和申辩程序,设置“预留期”制度,明确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时机、审理方式、审查标准设立有效的复审机构,以期对第三人保护制度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合理的应对。通过以上改革,政府信息制度方能在中国良好运行,让公众的知情权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均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