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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间贸易利益的相互依存,已使各国的市场由封闭逐渐转向了开放。实行市场开放政策的国家,在享受国际贸易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为避免国内的产业可能受到的国际贸易中倾销产品的进口、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外国产品大量进口或者外国不正当或不公平进口限制的损害,都确立了由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的贸易救济制度。“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 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制度涉及了经济、会计、政治多方面的内容,相互交叉影响,是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许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迄今为止,已有大量的著述对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具体的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分别研究。本文主要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从会计的角度研究贸易救济,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第一部分是导论。简单介绍所选研究题目的背景,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框架和运用的方法。我国一直常年居于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国家的第一位,与全球反倾销数量逐年下降的趋势相背离的是,我国并没有出现同样的趋势,每年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仍旧处在不断上升的态势中。同时在最近几年出现了加拿大等国改变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反补贴诉讼的惯例,对我国发起发补贴诉讼,美国也修改国内法仿效加拿大对我国提起了第一起发补贴诉讼。在本章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我国贸易救济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可能性,同时讨论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反补贴诉讼调查。第二部分是贸易救济的相关文献综述,分别从经济学、法学和会计学的角度对贸易救济进行综述。由于贸易救济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会计等学科的复杂工程,因此了解前人从不同的角度对贸易救济的分析和研究,更有利于全面认识贸易救济。第三部分是研究贸易救济会计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主要是介绍贸易救济的基本理论知识。WTO对于倾销的认定是存在双重标准的,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价格倾销,即一家出口厂商在进口国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上的价格销售商品,也可以说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成本倾销,即商品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但是它只有在价格定义无法使用的条件下适用。其中成本倾销是外国对我国经常使用的标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补贴是指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内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同时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对于补贴WTO主要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于反倾销相类似。第四部分是我国贸易救济会计的特有问题,以我国特有的贸易救济问题为背景,探讨困扰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签订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WTO相关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享有的某些权利和待遇;在于欧美的双边谈判中,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WTO的,欧美借此项规定对华反倾销中继续使用替代国的方法。谈判结果还规定如果中国不能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或者证实其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方可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确定中国有关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此种做法可持续到中国加入后15年,并以多边法律文件形式存在。“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替代国价格”的使用,因此,“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遭遇大量反倾销诉讼失败的主要原因,并且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核心瓶颈。因此在反倾销过程中,除了要争取更多成员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首先争取市场经济导向行业(Market Oriented Industry,MOI)的个别待遇。而认定一个企业所在行业属于市场经济导向行业主要依据的是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信息。从美国和欧盟对于“市场经济导向行业”要求中可以发现其隐含或明确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新会计准则所体现的国际趋同对于企业申请“市场行业导向行业”是有积极意义的。虽然目前我国在美国还没有获得“市场经济行业导向”的先例,但是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市场经济行业导向”这方面还是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在新准则下对反倾销诉讼中对成本项目进行对比是有必要的,通过新旧准则对比以及国内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对比,可以看到如果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对于成本合理归集和分配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受到反倾销诉讼的不断困扰之际,外国开始对我国挥舞起了另外一个贸易救济大棒——反补贴。而我国现在仍旧存在着许多不同形式的补贴,这些补贴的性质很多是禁止性和可诉性的补贴。针对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起诉,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章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部分为防范贸易救济的措施,提出建立预警系统及竞争对手会计等措施来防范和应对贸易救济。在贸易救济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说明,主动权掌握在申诉方的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应诉方的手里。企业除了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外,应当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同时在成本核算方面尽可能细化以及合理使用公允价值。我国现在应诉贸易救济的会计举证,在会计资料的积累方面相当有限。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贸易救济会计体系,因而在应诉时所需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的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是有限的。本章提出建立由行业协会主导的,由企业共同构建的贸易救济预警系统。行业协会从宏观的数据出发对企业提出预警,企业利用自身的资源在平时收集主要竞争对手的信息自我预警。对于受到贸易救济诉讼的企业,可以利用行业协会和自身平时收集的第三国信息,提出自己的“替代国”申请,避免调查机构选择不合理的替代国。最后提出本篇论文的研究结论。由于贸易救济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涉及了经济、会计、法律、政治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各学科间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本文仅仅从会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贸易救济,难免会存在片面的地方,同时在从会计的视角研究贸易救济诉讼时,难以深入涉案企业进行实地研究和探访吸取实战经验,企业的成本数据又涉及了商业秘密,无法获得,这些都成为继续深入研究的瓶颈,也将是本文作者在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