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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农民自主性需要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质上解构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制度的嬗变表明必须在遵循乡村社会客观条件基础上,才能建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合理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即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依靠村民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变迁,是构建农村和谐秩序、协调社会发展和总体进步的一种创新。这一制度创新寄托着许多人对国家有效治理和农村自主权利实现的期望。然而,在村民自治深入的同时,“三农”问题日益凸现以及国家农村政策的变动等众多问题交杂,我国的村民自治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如何寻求一种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更为合理的治理模式,这不仅要从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找原因,也要从乡村社会内部寻求答案。除引言部分和结语,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简洁的说明;二是就已有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三是将本文研究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做了必要的解释。文章的第一部分,从纵向角度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进行历史考察,并阐述了村民自治背景基础上形成的“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接着分析了乡镇基层政权的组成、职能和乡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性质、职能。在广大乡村社会,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权和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两种力量相互博弈、补充,既实现了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又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是农村自发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国家确认、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乡政村治”乡村治理格局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现阶段村民自治的治理状态之所以不理想,并非“乡政村治”本身所导致的。究其实质,表明了在乡村社会国家政权与乡村自主性二者力量博弈中存在越位、缺位或错位的非均衡,导致了治理失于有效。因此,文章第二部分描述了“乡政村治”中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自主性非均衡的矛盾。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非均衡呢?第三部分运用诺思的制度理论(制度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分析了国家政权和乡村自主性非均衡的根源。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国家压力型行政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上“路径依赖”和法律体系上的不完善等正式制度;还有传统的管制观念、乡土社会“地方性知识”的限制、基层人员素质等非正式制度,众多原因的复杂交错造成了国家政权与乡村自主性非均衡。在对理论界现有观点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改变国家政权与乡村自主性非均衡,即合理完善国家政权,有效增长乡村社会自主性,构建“国家与乡村社会”双向良性互动的治理。回归在乡村治理中,立足现实情况,在“乡政村治”基础上从两个层面共同并行建设:完善乡镇改革,规范县与乡镇的职能和权责、建立民间组织参与的乡镇职能,实现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民间组织参与的村治机制、培育现代新型农民、发育农民社会组织等,促进乡村自主性的增长,形成国家政权自我完善与乡村社会自主性增长共同发展的动态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