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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保护船舶所有人等海事责任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它将海事责任人在一次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之内。法律通常规定海事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因此,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海事责任人实现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结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做出规定的法律,在它开始实施之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审理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造成了审理上的很多不便。但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没有规定一个能完全适应海事审判需要的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理论界对其这种立法模式尚存争议。 本文欲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介绍,总结出两大法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各自的性质及特点,并与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加以比较,同时结合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对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及定性,以寻找出适合我国海事审判需要的一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模式。本文还希望在参考有关国家立法及充分考虑我国海事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指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有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立法建议,以求在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进程中贡献出个人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