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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依据主体不同有国家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有关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不断的完善,但是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有诸多限制。而实践表明比较多集体土地都通过一种非法的土地征收途径转变为国有后进入土地市场,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此外还有一些集体土地未经审批转用和征收程序私自流转,客观上造成了土地流转和流转收益分配格局混乱,不利于保护众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我们很难通过单纯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或者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来解决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因而我们有必要加紧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根本性变革的研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内涵进行界定时,不能忽略现有制度下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到征收审批前的集体土地也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范畴。借助马克思地租理论和经济学有关财产权理论认识和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流转制度。该制度是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影响的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和部门的增量利益生产与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主入市流转的制度,简称“农地入市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一场土地法制变革,也是宪法的具体化过程。农地入市制度能很好的保障秩序、自由、效益和正义的实现,因而该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它的建立过程还存在众多困难,如现行法律的障碍、利益协调问题、农民政治地位问题和粮食安全问题等,但是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不至于根本阻碍该制度的建立。为了新制度的早日问世,我们对农地入市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如下方面的构想: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各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土地使用权估价制度、登记制度等等。通过上述研究,希望能加深我们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质认识,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提供理论参考,唤醒相关利益主体考察权衡利益得失后促进全国性的农地入市制度早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