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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诉讼目的,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暂时性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是追诉犯罪、保证国家司法审判程序有效进行的重要措施,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发展的历程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体系的构建应该以公民基本权利为理论基础,自此层面之上,使得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措施在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上受到国家刑事政策的控制和制约,公民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救济,避免因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公民基本权利被肆意的侵犯。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处于根本大法地位的宪法文本中,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宣示,一种负责任形象的展现,自此,我国跨入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新时代。201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程序和标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和顺应社会实践的改革,也标志着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然而,对于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工作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仍还有很多问题在这次修改中没有得到解决。本文通过对沈阳市公安局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沈阳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仅仅依据相关法律去执行,缺乏一个规范的适用制度和适用体系,亟需一种科学的适用方式。本文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沈阳市公安系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入手,探究了沈阳市公安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其成因;把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工作的改进作为本论文的研究目标,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工作的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方案,并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论证,进而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管理以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评估机制等方面,提出沈阳市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改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