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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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而产生,自从罗马法上确定债的相对性原则之后,这一制度一直被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遵守,各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认为债的关系因为没有公示性,所以仅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得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也只能由债权人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虽然这一制度对于当时较为简单的社会关系来说适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往前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也不断复杂起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象层出不穷,那种仅仅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少,比如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等等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得债权人本来可以实现的利益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境下显然不能再机械的适用多年前的制度,这就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制度做出突破,否则就会出现债权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以及良好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无法得到维护。因此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对前人的研究进行整理梳理,并对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本文首先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概念以及理论实践意义。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债的自身效力的体现,细致剖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特殊免责事由,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进行梳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问题,笔者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定义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本章还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产生,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实践意义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摒弃了前人传统的观点,即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来源于债的不可侵性,笔者经过分析论证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真正理论来源应该是债的自身效力应有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找到理论的支点,才能理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债的相对性的关系。
   第三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免责事由。笔者认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成要件应为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特殊情况下应该包括债务人;2、主观要件应该为故意;3、客观要件应该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4、客体要件应该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对于该制度同样适用,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免责事由: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善意提醒的行为以及其他的正当行为。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对债权人的救济问题。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目的即是为了给债权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制度,本文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行为分类入手讨论如何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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