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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产业模式和发展方式,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大数据技术及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数据垄断早已潜滋暗长。在反垄断法理论与立法中,规制传统垄断行为的相关理论范畴,如“垄断”、“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都有较为成熟、一致的学说观点甚至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基于大数据双边市场、“免费”模式、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产品的兼容性和标准化等特性,上述理论及立法规定适用于数据垄断的规制时,却往往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如何以反垄断法之传统理论为基础,结合大数据特征,研究、重构数据垄断的基本理论范畴,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本文立足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并借助其他部门法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理论,对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展开研究。全文主体内容有五个部分,概括如下:其一,大数据与数据垄断概述。该部分介绍大数据与数据垄断的相关基础理论:大数据的概念和特征;大数据的商业运用与发展现状;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数据垄断的基本概念。其二,我国数据垄断之基本形态与发展趋势及其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分为两项内容:主要分析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的基本形态与发展趋势;重点阐述大数据的竞争属性以及数据垄断之反垄断规制的客观需求。其三,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数据垄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实施困境。该部分基于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现状,认为基于大数据具有双边市场、“免费”模式、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产品的兼容性和标准化等特性,从而导致现有反垄断法对大数据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企业合并的事先审查、协议垄断行为等方面的认定陷入困境。而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对大数据的垄断行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相关的直接规范和调整该问题的立法仍然缺失。其四,主要发达国家数据垄断之反垄断规制的基本经验。该部分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它们关于数据垄断之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做法,为完善我国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的反垄断规制提供经验借鉴。其五,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数据垄断反垄断规制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数据垄断之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的基本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通过建立专门法律规范和统一立法内容来完善我国大数据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应当改进传统SSNIP分析法路径,并综合借鉴SSNIC分析法、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等对大数据产业相关市场作出准确、科学、合理的界定;再次,应通过扩大市场壁垒认定标准、改进市场份额的推定方法、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依赖性因素的考察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建大数据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此外还应通过对销售额进行定量分析与非定量因素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在区分不同产业系数因素的基础之上引入“盖然性”标准,并适当借鉴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强化对大数据产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监管力度。最后应当通过降低协议垄断行为“合意”的判断标准、增强信息交换的基本目的判定、采取事先报告和事后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应对算法技术之下协议垄断的行为。在大数据背景下,作为现代经济“新石油”的数据信息,理应在市场上进行自由、公平的流通,才能推动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与之相应的,现行反垄断法必须作出适当改进才能弥补当下在数据垄断问题上的规制困境,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尝试性研究,为后续我国针对数据垄断之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