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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概念得到国家政策的确认及肯定以来,高校自主权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广泛探讨与高度重视。高校自主权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在高等教育发展完善过程中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其核心是学术自由。与西方大学自治理念的产生背景与路径不同的是,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提出体现了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其原因是政府没有准确定位自己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作用,对高教事业管得过多过死,束缚了高校的行为,使得高校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优质人才,这才产生了赋予高校自主权的动因。而在高校自主权的内容中,学生管理权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高校通过各种行为对学生进行各项管理,以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但近十几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因学生管理领域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不惜走上法庭互相对抗,尤其是1998年10月的“田永案”与1999年的“刘燕文”案以其案由的典型性和里程碑式的意义引起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后,高校由于学生不服学校管理行为而被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频见媒体,高校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逐渐进入社会的视野,传统理念中的高校管理权力以及其所依附的高校管理体制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与挑战。这些冲击与挑战最终都落在司法审查的介入上,司法审查对高校自主权的介入,引起了法学界、教育界及社会舆论的共同关注,更引发了激烈的论争,赞成者认为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巨大进步,有利于维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监督与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促进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司法权的滥用,它破坏了我国高校多年来正在不断生成的办学自主权,并将从根本上动摇高校自主的历史传统与根基,认为高校教育受到了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公立高校自主权与司法审查关系的研究出发,试图解决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主权所面临的一些现实法律问题,比如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主权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司法审查如何做到尊重高校自主的优良传统等,以期寻求高校自主与司法审查有机结合的良好路径,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用,同时又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由和相对独立性,实现高校自主权的良性发展。本文秉承“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将文章分为三个章节。在第一章中,首先引用了几个典型案例来大致说明我国目前高校因学生不服其管理行为而涉诉案件的现状,然后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抽象出目前我国高校涉诉案件中存在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梳理,为后文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进行铺垫。在第二章中,主要是分析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主权的依据。首先对高校自主权概念提出的背景与形成过程进行阐述,并对高校自主权的内涵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阐述与解读,然后对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主权的正当性进行了阐述,主要是从解决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入手,因为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主才有坚实的根基。最后,在分析了几种关于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典型理论(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务法人)后得出结论,即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的法律主体地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其管理学生行为就有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现实可能性。在第三章中,将高校行政诉讼作类型化分析,选取相对来说比较典型的,同时也是我国目前高校行政诉讼中矛盾比较尖锐突出的招生入学之诉、纪律处分之诉、颁发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之诉等三种类型的诉讼作分析,具体阐释司法审查介入每种具体类型诉讼所应当秉承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审查要求,以期对高校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规范作一个系统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