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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日渐普及和Web2.0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以微博、论坛为平台的自媒体兴起,以自然人个人、家庭、志愿者或由志愿者组成的团体名义发布的网络募捐信息便不绝于耳,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笔者进行了长时间的关注,在已有的研究和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归纳总结,得出了“自然人网络募捐”这一概念。把这类通过网络媒介(论坛、微博等)的影响力,自然人个人、家庭、志愿者或由志愿者组成的无公开进行募捐资质的团体在网络上宣传自己或别人面临的困境,公开银行存款账号进行求助,并在后继第三人的传播下在网络上迅速扩散,从而获得社会公众钱款帮助的募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网络募捐。由于“郭美美”事件等导致的中国慈善事业公众信任危机,公众更愿意把钱款直接给到需要帮助的人手里,而不是通过慈善组织的牵线搭桥,自然人网络募捐则满足了这一公众要求,可以达到直接、快速的慈善和公益目的,救助受益人。但是,自然人网络募捐的募捐信息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而网络传播具有“非线性”、零门槛、低成本的特点,从技术层面讲,网站管理者无法对自然人进行的网络募捐行为和发布的募捐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那么也就无法对发布的虚假自然人网络募捐信息进行有效甄别,进而屏蔽、取缔,这就直接导致了骗捐行为的出现。同时,即使是真实的自然人网络募捐行为,由于募集人、受益人与捐赠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捐赠人在善款的使用和管理上,对募集人、受益人出现了不必要的怀疑,加剧了整个社会总体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已有的立法是没有对无公募资质的自然人网民作为募集人进行授权的,但是,由于执法机关无法责令网站管理者对所有自然人发布的网络募捐信息进行取缔,这样就将直接导致有法不依情况的出现;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无法可依人们还会期待法律的出台,以法律的严格实施、执行来规制混乱的现象;有法不依的时候,人们会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乃至对法治失去信心,其损害的将是整个法治的基础。因此,必须变“堵”,为“疏”,要用立法来承认自然人可以作为网络募捐的募集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一种社会的公共信用。可以看出,在公证制度与自然人网络募捐之间存在天然的契合点,可以打破募集人、受益人与捐赠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防止“募集人”诈骗敛财的行为出现,保障捐赠人捐赠的钱款的落实,同时防止“网络暴民”的出现,维护募集人、受益人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的性质之争还未停息,行政类、事业类、合作类、合伙类公证机构并存、混乱的现状并没有改变,随着桐乡和温岭公证处“天价”工资现象被网络曝光,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挑战,公证处甚至被老百姓戏称为“收费盖章处”。由于涉及一些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分配,公证机构的改革步履维艰。我认为,为了维护、提升公证应有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应大幅降低某些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高度自治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体制为最终改革的目标。公证介入自然人网络募捐的进路有两条,第一种现实的介入,就是在现实世界中把公证程序介入到自然人网络募捐的过程之中;第二种网络的介入,是在网络上由公证机构搭建自自然人网络募捐微博平台(简称自募微博平台)。两种方式不是决然割裂的,而是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现实的介入是自募微博平台收集募集人、受益人的募捐相关信息的基础,自募微博平台只是为自然人进行网络募捐多提供了一个平台而已,自然人募集人当然可以选择其它的平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进行募捐,并且自募微博平台可以与其它的平台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互动。在中国,企业贡献了80%的慈善捐款,个人则为20%,而在西方国家,数字刚好反了过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公证介入自然人网络募捐或许会对国内“草根”慈善的发展有所助益,使体现着人性光辉的爱心捐款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使乐善好施的慈善传统得到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