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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的一种退出机制,是解决公司僵局和公司压迫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保护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这一重要制度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提及,这一缺陷让不少中小股东身陷困境。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引进了这一制度,为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司法解散诉讼。后来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又进行了补充性规定。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司法解散制度相比,我们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摸索、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找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对今后如何在立法中不断完善,进行初步的探索。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概念及分类、司法解散制度的法理基础、司法解散制度本身的缺陷。该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部分,为下文展开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石。第二章: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该章主要通过对公司僵局、公司压迫的介绍,阐明了建立司法解散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存在的价值。第三章: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历史沿革,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了这一制度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两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第四章:域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研究成果,这章通过介绍英、美、德、日等国的司法解散制度,为完善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提供借鉴的模本。第五章: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这一章针对第三章所指出的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种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司法解散制度的极大破坏性,使我们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应该持谨慎态度,尽量采用替代性救济措施,该部分就着重探讨了在现有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下,引进强制股权回购制度这种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