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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最初是因为学习模仿别人艺术作品所产生的新成果,然而在当今社会的艺术品市场中,临摹作品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先前所认为的学习模仿艺术作品的范围,更多的被用于商业领域,其使用的范围和占据的市场比例逐年增加,致使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上升的势头。针对临摹作品是否应该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对待的问题,在国家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在国家立法方面,我国于1991年《著作权法》第22条就规定临摹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属于复制的一种形式,形同复印、印刷等;随后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临摹从复制的列举形式中排除,但是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关于临摹作品的立法不够完善,法官裁量的尺度也不尽相同,因而判决的结果也存在差异。关于临摹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健全和完善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将具有现实意义。针对“临摹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保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等问题,本文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临摹作品是否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首要核心问题展开论证,由于临摹作品具有艺术价值,且符合作品的可著作权性,认定临摹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部分,阐述当前我国关于临摹的立法现状,通过详细分析,认为其中存在着临摹作品界定含糊、保护模式存在争议、司法实践权责不清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区分相邻概念、区别定性保护、健全举证制度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