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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对mala in se及mala prohibita的差别所做的论述,在本质上,此种区别论述为近代自然犯与法定犯这一对犯罪形态奠定了直接的思想理论基础。然而,对法定犯进行具体充分的探究直到20世纪才得以展开,迄今为止,关于法定犯的概念、法律性质在理念界却仍无定论。行政刑法作为专门规制法定犯的法律,对其立法必然依据对法定犯的明确界定而进行。本文分为四部分予以阐述,从阐述法定犯的历史渊源并结合各国理论关于法定犯的概念着手,明确法定犯的法律性质,从而论述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进而对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法定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对法定犯的历史渊源入手,介绍了国外对法定犯研究较为充分的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的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犯与行政犯之问题,基本上承继于德、日学说而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存在广义说、狭义说、广狭两义说三种定义。国内学者对行政犯的论述多为介绍性研究,大体上其论述的基点都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进行展开,在理论及实践上尚未成熟。最后,论述了本文关于法定犯概念的界定,明确法定犯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文章第二部分对法定犯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德国作为刑事犯与法定犯的滥觞,其理论纷争颇为深刻。德国对于法定犯性质的争议,主要目的是想将违警罪从刑法中排除出去独立立法,即想在立法上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确立一个划分标准,存在质的区分说、量的区分说以及质量的区分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日本的理论承继于德国,有关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学说存在区别肯定说、区别否认说以及区别无意义说。我国学者对法定犯的性质有四种代表性学说:赞成质的区分说、赞成量的区分说、赞成质量的区分说以及赞成双重违法性质说。纵观国内外各种关于法定犯性质研究的学说,笔者认为,以双重违法性为表征,以质量的区分说为内涵来区分法定犯与自然犯较为妥当。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首先对各国行政刑法的立法沿革进行了分析,包括德国、日本、英美法以及我国。随之,介绍了行政刑法的界域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的不同争论:行政法说、刑事法说、独立性说。基于对各种学说的详细评析,本文认为,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刑事立法实际情况,着眼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将我国的行政刑法划归于刑事法领域较为妥当。在对法定犯性质及行政刑法性质均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行政刑法因果关系、法律责任六个方面探讨了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建言与完善。由于我国的行政立法起步较晚,研究也不如德、日国家深入,所以在现行行政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及缺陷。针对我国行政刑法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本文对应性地提出了对行政刑法的立法建议,希望有利于完善行政刑法,能够为立法与司法提出一种更好的思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