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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着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担负着人类的兴衰荣辱,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点,所以生育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生育女性以及生育家庭在生育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会产生生育成本并且需要承担生育风险。生育的价值是由社会来共享,所以生育行为所产生的生育成本和生育风险也应该由社会整体共同承担,由此产生了在生育家庭发生生育行为时给予其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等保障性措施的生育保险制度。所以生育保险制度事实上是一种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研究生育保险建设中政府职能问题有很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在我国,生育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中的一项,但同其他四个险种相比,生育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最低,发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与政府职能是否做好有很直接的关系。笔者以合肥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作为针对性的研究对象,结合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合肥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指出合肥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扩面困难、待遇享受不公平以及无法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矛盾等等问题都还有待完善。并客观地从政府职能涉及的国家、企业、社会以及个人不同层面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在第五章结合第四章总结的国外经验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参与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首先要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其次,统一生育保障体系,逐渐实现更加公平;再次,增强政府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复次,发展和扶持生育商业保险;最后,推进城镇化建设、管理流动人口,为生育保险的实施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推进政府职能地转变,更多地为生育保险的建设提供服务,使得政府职能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监督以及政策完善各方面都能够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