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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是当前刑事法律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面对愈演愈烈的行贿行为给各国政治生活带来的巨大破坏,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认识到:面对造成严重危害的行贿行为,应当以刑事法律来保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遏制迅猛发展的行贿犯罪势头,以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为国家政治生活服务。在本文,笔者就下列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行贿未遂的理论基础发展和变迁。行贿行为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为谋求个人利益而衍生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今天的立法技术已经集中体现出我国防止治理行贿犯罪的力度和决心。然而,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越来越为研究者察觉,并认识到其对行贿犯罪的重大影响。人们认识到,在人类关于行贿犯罪与刑罚的观念及制度上,制度的发展对其产生和防止的内在要求和外在制约清晰可见。文中对行贿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历史沿革。当然,毕竟,刑法学是一门实证的社会科学,它不应局限于自身理论的逻辑体系中作循环论证,而应当切中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应充分表现出应有的前瞻性,使之按照符合人类伦理、道德的方向发展。二是行贿未遂与非罪之界定的探讨。刑法作为国家的保障法,是对违法犯罪活动最后的防范手段,它的谦抑性要求国家在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进行刑法保护时不能随意将行贿行为全部进行犯罪化,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行贿未遂与非罪之间的界定。在对行贿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不同情况是有区别的,虽然其中也反映出一些共性的问题,但还是对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很不充分。我国封建时代较长,人们对行贿行为了解的多一些,这类话题甚至充斥在人们每天关心的事件范围之内。三是对行贿未遂与相关形态界定问题的考量。刑法的立法技术和作用很重要地表现在分析行贿犯罪各种形态的界定问题上,这对行贿未遂的成立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行为是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人们对行贿未遂和其他形态的区分存在各种误区,这种情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为实际断案造成了许多误解。由于刑法的立法要不断发展要从理论层面基础开始,这样可以满足惩罚和预防的法律需要,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价值。考察行贿未遂应当从它与相关其他形态的区别和联系出发,以凸显其独有特征,明确判断标准。四是行贿未遂立法完善若干建议。针对行贿行为的日渐加剧,动用立法规制应对行贿问题是必然的选择。本文对行贿立法进行了评介,总结出其立法模式的问题和完善的出发点——具体规定行贿未遂的刑罚,改善行贿未遂的量刑标准和刑罚方法。在本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我虽注意了研究视角的新颖,注意了透过理论论证和实例分析使研究内容丰满,但仍时时感觉到该论题具有的挑战性,压力难以“驾驭”,故我虽倍加努力应对但仍感到能力和实践的有限,最终还是留下不少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