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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以前看似不可能发生的事现在变得易如反掌,毫不夸张的说,人类现在拥有了自如操纵大自然的力量。强大的力量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应用得当,那么可以让更多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改善人类生活,促进世界进步;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错误待之,那么可能出现可怕的反作用。化学技术作为一类现代的新兴技术,其应用之广泛,可以称为科学技术之最,影响人类生产与生活之深远,也是其他技术所难以企及的。但就是这样一门技术,对世界和平稳定局势也有着极大的破坏,其被用作发展化学武器就是最受人关注的风险之一。因此,国际社会对待化学技术产生了两种鲜明的态度:一方面,国际社会普遍鼓励将化学技术应用于现代化工业,全面推进国家化工业的蓬勃发展,最终带动国民经济的繁荣增长;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全面禁止化学武器,以促使真正“无化武时代”的到来,这既是国际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也是所有热爱和平的国家与人民的深切企盼。尽管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对化学武器进行了全面禁止,然而还是有极个别的国家、交战团体甚至是自然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全然不顾可能遭受极大痛苦的平民或战斗员,罔顾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宁,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这些国际法主体或个人对国际法蔑视,其次也是由于禁止化学武器的相关国际立法在实践与执行出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谈化色变”这一问题,为了让化学技术更好的服务于人类,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第一是要提高国际社会对于化学武器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清醒认识,第二是要完善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立法,使其在实践与执行过程中发挥更大价值。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则需要对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立法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且对禁止化学武器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具体剖析。为了更加清晰的展示文章脉络,现对文章进行结构性展示,总共可以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旨在对禁止化学武器的历史沿革进行总结与反思,并最终得出结论,应当对何种意义上的化学武器进行全面且彻底的禁止。第一节,列举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越南战争期间国家使用化学武器的事例,进一步说明了化学武器的危害性和禁止化学武器的必要性;第二节,对禁止化学武器这一规则的历史发展进行探讨,从化学武器出现到投入使用,这期间尚未订立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但根据《圣·彼得堡宣言》中所确立的“禁止不必要伤害”原则,战争中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受“文明惯例及公众良知”的约束,化学武器理应被禁止。随着科学技术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到了后期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的公约中,化学武器的生产、储存和发展也一并被禁止,这是由于化学武器的技术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掌握,即便储存有化学武器,也难以形成对其他国家的震慑,取而代之的则是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三节,从化学武器的定义入手,梳理该领域的国际条约中对化学武器的定义,试图将该定义表达的更全面具体,对实践中究竟应当将哪些武器和化学品认定为化学武器,并对其进行全面禁止提供指导意义。第二章,梳理了禁止化学武器方面的国际立法,将其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分别是一战前的早期尝试、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以及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通过对这几个条约的重点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当时公约的实践情况以及所达到的效果,寻找出条约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探究公约执行力度不够的深层原因,并对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来进行完善。由于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禁止化学武器这一领域规定最全面、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公约,因此它的制度最具有分析的价值,第一节对公约的制度进行重点介绍,并对其中最大的亮点——核查制度进行评介,充分肯定了其在全面禁止化武的进程中所作贡献,对其所存在的不足也给出了完善的建议,即对可以提出质疑性视察和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视察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赋予国际禁化武组织一定范围内的自主权,以便使该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第二节对违反禁止化学武器这项规则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分析,从法理基础入手,结合承担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对以上公约的效力以及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第三章,开篇引用了2013年叙利亚化武事件,提出在叙利亚并非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时,是否有义务遵守这一国际义务的问题,从而对禁止化学武器规则的国际地位进行论证。首先是对国际习惯法地位的论证,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两方面,物质要素的认定在对国家表意行为与国家不作为是否属于国家实践存在争议,心理要素方面的学说几乎可以达成一致,即“习惯国际法产生于普遍和一致的国家实践,这种实践为它们出于法律义务感而信守。”其次是对国际强行法的论证,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包括法律规范的目的及法律规范的效力,实际上,这两方面并非完全矛盾、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只有满足为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与该规范相违背的条款都将归于无效,这样的规范才能成为国际强行法,对国际社会都拥有拘束力。禁止化学武器的规则既满足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件,又满足国际强行法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规则具有以上两种法的国际地位,其约束力也不受“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的限制。第四章,试图从国内和国际的层面分别对早日实现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目标提出合理建议。第一节从中国国内层面出发,分析了中国为全面禁止化学武器一直不懈努力的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历史上,二战中的中国军民深受日本化学武器的迫害,即便到了战后,也依然为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所困扰,因此应当重视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与处理,同时中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履行中应当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并完善国内的履约体系,完善相关方面的国内法与之相适应。在应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时,一方面应弥补受害者损失,例如联合日本官方,设立一个专门基金会,用于日遗化武受害者伤病救治以及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应加强教育,增强全国防化意识,减少潜在的受害者人数。第二节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违反公约情势的审查制度出发,建议赋予联合国安理会强制调查权,使其“化被动为主动”,保证公约的执行力度。第三节则将视线转向国际层面,从国际刑法的相关理论出发,考虑到在非战时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未纳入现有的国际罪行中,且使用化学武器行为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目前的分类太过单一,因此建议就在平时使用化学武器等禁用武器新设相关罪名,并将其交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彰显国际社会对使用化学武器行为的坚决杜绝。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国家间的沟通与合作都在加强,中国从中受益不少,也理当为维护世界的安宁与稳定局势作出贡献,在全面禁止化武这一进程中,中国略尽绵薄之力即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