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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产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之一,随着游戏产业持续蓬勃发展,尤其是最近两年智能手机和移动宽带的更新换代促进了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发展,并进入高速上升期。越多越多的玩家和观众热衷于通过直播这种新视角观摩游戏。但是在其发展中也伴随而来很多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领域。目前,如何从法律层面对网络游戏直播加以保护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议题,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目前的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背后计算机软件部分的著作权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部分的著作权法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晰。目前有关游戏直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游戏画面之上,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经过玩家操作所形成的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等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我国传统著作权面对新技术时的不适应,也有权利主体的众多导致权利归属不明。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中,为平衡网络游戏开发者、直播平台、游戏玩家等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笔者希望能够在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案例的过程当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在通过对著作权作品含义的解释从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三个方面论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对比分析了对网络游戏作品作为汇编作品、类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不同保护路径选择的优缺点。在上述基础研究后,结合目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困境及其根本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合作作品“模式”,并且建议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纳入管理范围,从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合作作品”的优势,同时也能解决在判断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后两种不同结论的问题。最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合作作品”模式,既保护了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又实现了利益分配上的平衡,同时也进一步防止了网络游戏直播作品被垄断的可能,促进文化传播与繁荣,实现著作权法设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