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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在赋予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也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为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如果没有相关救济制度“保驾护航”,“新鲜出炉”的知情权对于我国公众而言就永远只能成为纸面上的权利。但是现实恰恰如此——行政机关利用“没有利害关系”、“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在面对公众热情高涨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往往会形成一道“玻璃门”。当受挫的人们开始寻求救济时,我们的救济体系却表现出对这种新型行政纠纷的“无能为力”进而陷入了救济的困局。本文的主旨正是探讨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程序上的、制度上的大胆构想,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讨论了该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基本理论”,主要围绕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概念进行界定、阐释。尤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普遍只定性不论证的背景下,展开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鲜明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中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概况”,在罗列了域外有特色的救济制度并对我国的救济现状进行了宏观的描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论述了域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之处,开创性的提出了“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信息公开具有急迫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设想。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构想”,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所谓“新论”,就是走“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路径:前提——关键——核心层层推进,相互融通。尤其是在“相关救济制度的改进与创立”部分,着重以程序的视角进行改良。重点是针对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系统的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笔者的修改建议,建设性的提出了“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裁判”和“适应给付行政的需求,引入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