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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冲突作为当事人国籍身份的法律冲突状态,在其出入境行为中表现为当事人使用不当出入境许可从事出入境活动。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的国籍冲突问题,必须通过职能部门借助依法适用国籍认定和依法实施出入境许可两项手段来规范行政相对人的出入境行为加以实现。本文通过对国籍认定与出入境许可两个行政行为及两者关系的研究,从行政法的角度探索合理完善的国籍认定程序和出入境许可实施程序,旨在规范国籍待定人员的出入境许可,保障其使用正当的出入境许可从事出入境活动。国籍认定是基于国内法中涉及国籍之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个人国籍身份进行甄别、确定及认可的行政程序。出入境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公民出入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作为实现出入境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出入境许可是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并以相关法律规范为依据,批准行政相对人关于入出本国国境或在境内居留的许可申请。同时,在出入境管理行为中,国籍认定与出入境许可紧密交织,国籍认定与出入境许可往往是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前后两个环节。国籍认定既是确定出入境许可相对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又具有行政确认行为(即确定出入境管理对象属性)的性质。本文从出入境管理实践中的国籍冲突问题入手,以分类归纳的方法,借助大量典型案例,对当前我国出入境管理行为中国籍问题进行分类剖析。通过分析国籍认定和出入境许可两种行政行为及两者相互关系,揭示出入境管理行为中国籍冲突问题的根源:第一,国籍认定职能分置导致国籍认定职能缺位或失当。即实施出入境管理行为过程中,由于职能部门对国籍待定人员未适用国籍认定或国籍认定不当导致的出入境许可错误,并由此引发相关国籍冲突问题。第二,在实施出入境许可过程中,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与行政确认行为的缺位导致出入境许可不当,并由此引发国籍冲突问题。因此,在《行政许可法》、《国籍法》及相关现行法律框架下,以行政法的视角,旨在国内法管辖范围内消除或减少国籍冲突问题的发生,探索当前出入境管理实践中国籍冲突问题的处理方法。建议之一:明确公安出入境部门为国籍认定的唯一职能部门,并委托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处理境外国籍认定事宜,并有权对受委托部门所作认定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建议之二:完善国籍认定及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并完善具有出入境许可实质审查性质的国籍认定程序,明确并规范作为出入境管理中行政确认的国籍认定行为,设定国籍认定及相关出入境许可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