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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渐渐进入百姓家,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非常便利,但于此同时人们的健康、财产也受到了威胁。近年来,醉驾行为频发,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惩治醉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事情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以为立法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我们更应该考虑立法以后的司法适用问题。修八对醉驾并没有做过多详细的规定(比如是否区分情节)。于是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都应当被定罪吗?虽然修八对醉驾的规定没有涉及情节,那实践执行中是否要积极限制醉驾定罪呢?如果对醉驾定罪时考量情节,应该考量哪些情节呢?于此同时,对于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也出现了分歧。笔者认为,醉驾并不能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而应进行区别对待。本文分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首先由三个比较典型的醉驾案例作为引言,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得出醉驾是有不同情节和不同危害性的,说明醉驾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由此,在对醉驾的定罪问题上,不能单纯地靠法条来认定,因为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形是常常出现的,这就要求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作思考,这样才能应付实践中的问题,才能更好的适用刑法。正文部分又分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研究醉驾情节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不管是公检法司法机关还是法律专家学者们,他们对待这一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实际上,总结起来,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罪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一律入罪,另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一律入罪,支持醉驾一律入罪者,他们认为主要基础在于一律入罪符合立法者的原意,尊重法条的基本含义。反对醉酒驾驶一律入罪的人,他们主要是考虑到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判断醉驾是否入罪应该对其加以情节上的考量,不应该一刀切地将其一律入罪,这也是笔者的观点。主要从两方面来探讨醉驾入罪应当考虑情节的理由,并且笔者对醉驾入罪应当考量哪些情节给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