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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长期金融抑制背景下的产物,其填补了众多正规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真空地带。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制度的载体,担负着服务“三农”经济、小微企业融资的使命。自2005年率先在陕西富平等七地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特别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更是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其服务农村金融、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作用初步显现。但因尚处发展初级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等关键性问题规定极为模糊。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尚存争议、监管主体不明、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与可持续运营相冲突等。因此,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法律制度构架进行研究,进而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本文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特征、性质界定等方面进行梳理开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而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第二部分以规制经济学为视角探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总结出:在现有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审慎的立法规制对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规避是必要的。但随着发展的深入,“法律父爱主义”的立法规制理应适当放松。第三部分从准入制度、运营制度、监管制度三方面切入,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剖析,并指出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运营风险和监管缺陷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笔者对国外小额贷款公司规避运营风险、监管制度等方面比较借鉴后,启示得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已成趋势,在此趋势下政府应积极推动发展,立法应形成适当监管。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的思考中,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制度主义趋势化原则、“小额、分散”放贷原则、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运营制度、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