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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一种在履行利益损害之外,又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违约行为。在传统民法中,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到了二十世纪,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固有利益被纳入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这一特色被认为是加害给付的基本规范功能。加害给付理论进一步增加了责任竞合的可能性,促进了责任竞合理论的发展。加害给付问题在德国和台湾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其各自的民法中也有相应的成文化规定,而我国法律对加害给付的规定还很不明确。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构建加害给付制度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加害给付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因加害给付理论发端于德国,本章首先介绍了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接着介绍了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产生上除了填补法律漏洞这一功用外,另一大理论特色体现为合同法将原本属于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纳入保护范围,合同义务体系得到扩张。加害给付理论不是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和不完全给付理论的全部,但是其中的主要部分。第二章:中国大陆加害给付制度的构建。本章从分析我国的违约形态出发,明确了我国要构建的加害给付制度不存在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接着通过对加害给付制度的合理性和功能意义的分析,得出我国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关于加害给付概念、类型、构成要件的见解。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本章首先通过加害给付性质的分析,指出其导致责任竞合的适用。接着通过对责任竞合概念的解释和对责任竞合几种理论学说的介绍及评价,本文认为:(1)责任竞合仅发生于固有利益这一同一损害;(2)责任竞合理论上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违约和侵权这两个请求权的相互影响应从加害给付制度本身的功用角度来考虑。最后基于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思想的考虑,本文认为债权人受到的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害都应该得到赔偿,因此提出在加害给付的救济上应是责任竞合和责任聚合的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