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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直接选举中必须划分选区,以选区为单位产生人大代表。选区划分的平等、公平与否,对选民选举权利及其实现程度有重要影响。从中华苏维埃时期至今,关于选举的历次法律文件中,或多或少都与选区划分有关联。特别是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中,对选区划分方式、选区大小、每一选区代表名额分配都作了详细规定,该法律奠定了我国的选举制度,形成了选区划分制度的雏形。其后,选举法经多次修订、修正,选区划分制度也不断变化发展。历史上,我国选区划分制度存在城乡选区选民同票不同权的现象,城市选区与农村选区选民的票值差距较大。直至2010年选举法修改,确立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这在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选区划分制度与政治民主的要求不适应,难以回应人民合理的民主诉求。城乡选民之间选举权不平等、党政干部代表过多、选举操纵等现象依然存在,人民民主权利被打了折扣。从选区划分的角度反思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我国选区划分的理论存在先天不足,观念滞后,与普遍的平等、民主价值有差距;在选区划分制度上,存在选区划分的主持机构行政化色彩浓重,选举信息不公开导致选民无从知晓相关信息,代表名额分配不平等,选举受到人为干扰,单位选区影响选民公正选举,大选区易使选举监督落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选民对选举不信任,影响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阻滞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选区划分的基本理论。西方选区划分理论主要包含在代议制理论之中。人民主权理论是现代代议理论的思想源泉,西方代议制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平等、自由的普选,这种理论基础要求其选举及选区的划分必然遵循平等原则,保障选举的平等、自由。我国选区划分理论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选举理论,马恩认为选举既是实现民主的途径,也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从利于工人阶级当选的角度,强调按照单位划分选区。但无论是西方还是马恩的理论,均强调选举的平等性。具体到选区划分的标准上,尽管标准不一,但其基本精神都是强调平等、公正地划分选区,保障选民平等的选举权利。第二部分,我国选区划分制度,包括我国选举制度法律文本的变迁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通过对法律文本变迁的介绍,了解现行选区划分制度的形成过程;通过介绍选举实践中选区划分的实际操作,力求发现其与选区划分理论及选举法文本的差异之处,引出问题。第三部分,我国现行选区划分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行政化色彩严重,决策不透明,选举委员会不可诉;选区划分信息公开度较低;选区划分中平等性缺失,表现为代表名额分配不公平,预定代表结构影响了选举权的平等;单位选区的存在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小单位的意见不能得到代表;大选区制的存在,给下派代表、指选代表留下了空间,使选举易被人为操纵,同时大选区产生多个代表,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无法落实到具体人。第四部分,完善选区划分制度的设想,主要包括: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化,选举委员会决策公开透明,选举委员会决策的可诉;公开选区信息,保障选民的知情权,便于选民进行监督;平等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比例的要求;逐步取消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统一按照居住地划分选区;实行小选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