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由导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三万余字。 导言指出了本论文探讨的课题所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该合同形式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也有规定。但是,这两条并非关于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鉴于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认识的不足,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以完善相关立法。 第一部分首先结合案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概括。合同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非缔约人不具有强制力。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①合同仅在缔约双方发生效力;②合同对非缔约双方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其中包括为他人设定义务或权利;③违约责任只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④非缔约双方的第三人不得就合同中为其设定的利益享有诉权。同时指出了相对性原则在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稳定社会等方面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近代社会中,随着合同的社会化、交易的广泛化和复杂化,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符合社会的需要。该部分再以比较法的方法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主要有承诺说、代理说、传来说、无因管理说。最后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进行了研究。阐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在于弘扬契约自由原则、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防止不当得利。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是正义应有的特征,因此也是法律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因此,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符合正义标准的。 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首先在定义上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的一方取得债权的契约,当事人的一方对于相对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的承诺而生效力。其次,明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合同须有效成立、须约定使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权、须约定使第三人取得债权、须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从而更加具体地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内涵。最后通过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了进一步地界定。主要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给付合同、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履行承担、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的区别。 第三部分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较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探讨。首先从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受诺人的效力、对于允诺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几个方面阐述效力问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受诺人的效力中,受诺人有权请求允诺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但是不能请求其向自己履行义务。当受诺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有损失,有权向允诺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受诺人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抗辩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允诺人的效力主要是允诺人应当按照约定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允诺人还享有各种抗辩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第三人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有:接受或拒绝利益的权利、请求允诺人给付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接下来,在该部分中明确了合同三方的关系,澄清了一些错误的理解,指出受诺人与允诺人之间是辛}偿关系、受诺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对价关系、允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可以称为第三人关系或履行关系。在该部分的最后阐述了两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即受诺人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因为受诺人的请求权性质不明确。文中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认为受诺人的请求权具有辅助第三人请求权实现的功能,因此具有辅助性或者从属性。明确了请求权的性质之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关于不当得利问题,本文对在合同三方的三种关系分别出现缺陷,从而导致不当得利产生的时候,如何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分别做了阐述。 在最后一部分中,首先评述了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的现状。我国合同法第64条貂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则,但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另外,在我国的某些单行法中有承认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法学界与司法界已经意识到合同涉他性在现代社会的必要性。我国合同法第64条之所以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其原因主要有:首先,它实际上是否定了第三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地位,因此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它虽然位于总则中,但并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再次,从它在总则中的位置看来,它只是关于履行方式的规定,并无涉他效力;最后,它没有涉及债权人对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另外,第6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不清楚。在该部分最后笔者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法中的位置、对第三人的保护以及如何对待现行合同法第64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