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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的繁兴,融资成为企业及个人扩大生产、解决资金短缺的主要方式,基于抵押担保的融资活动催生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我国动产抵押制度起步较晚,同时受大陆法系动产质押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制度规定还是在实践应用上已经远远满足不了转型后的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一名银行金融管理人员,作者遇到了大量有融资需求但因为提供不出银行所要求的抵押物而无法融资的情况。尤其是自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以来,融资难问题尤其突出,从便于融资角度出发,作者基于工作实践,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目前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之处,并试图从其他国家尤其是动产抵押发达的美国,从他们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中找出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建设的借鉴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解决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及“三农”事业的发展。论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借鉴了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等的观点。并借鉴了高圣平博士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翻译,对比了两国的规定不同之处,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概况,为全文分析的绪论和前提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缺陷,主要从动产抵押物范围、抵押人、登记公示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及实现四大方面的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是全文的重点部分,即发现和分析问题部分。第三部分,分析了美国动产抵押制度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同之处,希冀从中发现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作者基于工作实践和分析对比研究,对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提出完善意见,是全文的解决问题部分。从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者的融资需要,又能最基本符合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保障出发,动产抵押不失为双方皆能接受的一种好方法,能在现有体制下为经济发展,为“三农”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因此,在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不能动摇,不能轻易抛弃现有架构,而以“非典型担保”替代之。而是应当立足我国现实,不断发展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