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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方言,起源于清末老北京没落八旗子弟的“发明”,也是古玩行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一些别有用心的古玩摊主,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故意将易碎裂的瓷器(多数是赝品)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行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利用人多势众的“恐惧压迫心理”,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借机进行敲诈,以此做为生财之道。如今,“碰瓷”行为不但仍然存在,更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碰瓷”手法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已经呈现出团伙作案,“从业”人员以此为谋生手段,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人们稍不注意就会落入“碰瓷”陷阱。尤其近年来国内私家车保有量的飞速增长,一些针对私家车的“碰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其中在高速公路上的“碰瓷”案件,不但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更给其它不特定的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带来严重威胁。“碰瓷”行为正严重扰乱着社会秩序、亵渎着人们的道德文明底线,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极其丑恶的社会现象。“碰瓷”者丧失道德良知,花样百出地骗人钱财,让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又经常无计可施。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碰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属性特点进行犯罪学分析。对目前国内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碰瓷”案件的定性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研究,以区别对待不同案情,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本文还将探索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希望能够有益于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