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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学说可分为三类:自然论、结果论和手段论。自然论以个人同国家紧张对立关系为基础,阐释刑事诉讼应具备何种价值理念,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结果论以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为基础,强调主体对于刑事诉讼结果的观念形态,理论表现有家庭模式和双重目的论;手段论则视刑事诉讼为实现国家刑法或刑罚权的工具,或为国家消解刑事冲突的一种手段,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和消解冲突论是其理论代表。三类刑事诉讼目的学说在具体刑事诉讼的目标关系上,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目的冲突论和并重论,在刑事诉讼本位观念上,有刑事诉讼国家本位论、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区别。三类刑事诉讼目的学说各有不足,又有工具主义、理想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共同缺陷。哲学目的观具有主体性、主观性、客观性和创造性四个特征。刑事诉讼目的也依赖这四个特征而展开。由此,刑事诉讼目的是自在目的与自为目的的统一。自在目的是以形式理性的权威裁判实现法治秩序,自为目的是以秩序的创造来达到法治秩序的进化与发展。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在制度层面要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尤其是庭前程序的结构要进一步完善;在技术层面要完善立法技术和法官解释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