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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规定的保荐人制度,是深化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保荐人制度的民法基础植根于从政府失灵到私法自治之变迁、诚信原则在民商证券领域的统治、侵权行为理论之发展以及代理与担保理论向商事领域之扩张。保荐人的民事责任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保荐人违反对其他平等主体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保荐人的民事义务又与保荐人的诸多职责息息相关。保荐人与被保荐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完善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该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另外,也应该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分界问题予以关注。论文第一章阐述了保荐人及其制度的含义、我国保荐人制度的设立目的,简单介绍了国外保荐人制度概况。论文第二章主要围绕保荐人制度的民法基础展开论述。从政府失灵到私法自治之变迁的理论分析中得出证券发行交易由通道制向保荐人制度转变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保荐人对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与民事代理与担保制度向商事领域之扩张也为保荐人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这些民法理论也是分析保荐人民事责任的基础。论文第三章分析了保荐人的义务,也就是保荐人在公司上市前后所负有的相关职责,而保荐人的相关职责中有不少就是其民事义务,这些民事义务构成了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论文第四章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和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论文第五章论述了保荐人与被保荐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责任问题,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体系作了比较深入的论证。论文最后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分界问题作了些分析,也是对现有立法不足之处所做的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