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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所查处的贿赂案件中不时牵连出相关中间人“黑吃黑”行为,即实践中所谓之“截贿”行为。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既有将“截贿”行为作无罪或不单独定罪处理,也有将“截贿”行为评价为诈骗罪或侵占罪的情形。截至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均对“截贿”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形成统一的评判标准。究其原因,除了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我国刑法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对“截贿”行为予以规制外,还因为“截贿”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不同形式的“截贿”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本文通过对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截贿”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理由进行梳理评析,并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践情况,提出“截贿”行为所生争议的根源所在,即对刑民关系理解分歧,并认为在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应承认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具体来说也就是在“截贿”案件的处理中不宜过于强调刑法判断对民法判断的依赖甚至屈从,而应坚持刑法法益保护的特殊性、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以及特殊规制的必要性,进而在明确“截贿”行为以及“截贿”对象性质的情况下,坚持从刑法角度独立地对不同类型“截贿”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予以分类评价。其中,预谋型“截贿”行为构成诈骗罪、临时起意型“截贿”行为构成侵占罪,“转交被拒”型以及“索贿型”等特殊类型“截贿”行为不单独评价。总体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明“截贿”行为定性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当前研究现状,并提出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截贿”行为进行概述,分析“截贿”行为的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截贿”行为进行分类;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国内司法实务的判例对“截贿”行为定性之争展开论述,并对实务中不同的处理方式作出评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截贿”行为定性的域外立场,主要包括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对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作评析、比较和总结;第五部分是对“截贿”行为的刑法判定,从刑法法益保护的特殊性、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以及特殊规制的必要性出发,坚持从刑法角度独立地对不同类型“截贿”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予以分类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