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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罪并罚在刑事执行过程的具象化,并罚既是数罪理论基础上的刑罚并合,亦是刑法竞合语境下的责任实现。刑事执行视野下的数罪并罚理论反思与规则重构不仅可以丰富数罪形态之内涵,而且还能突出数罪并罚之行刑价值。然而,这一命题的实现必须以有合理的根基、明确的对象、完善的规则、清晰的情状及多重的审视为充分支撑。文章约34000字,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并罚之根基。并罚的根基乃理论自洽之正当性探求,是正当与合理两个维度下并罚可能性与必要性的自我审视。并罚的存在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事后竞合责任,并合适当原则以及程序便宜原则是其存在的正当根基。同时,并罚是刑罚的并合,更是可罚性评价,应当恪守独立评价与整体并合,时间错位与有序评价,既判溯及与客观阻断的评价理念。第二部分,并罚之对象。并罚的对象系规则治理之客体性明确,是新罪及漏罪两个境域中并罚准确性与合理性的自我廓清。数罪并罚作为刑罚适用基本制度,其规制的对象与其说是数罪,毋宁说是数罪的刑罚。行刑视野的下的并罚对象则是原罪、新罪、漏罪的刑罚,只是新罪因其发生阶段的特殊性只能是自身的刑罚并合,原罪、漏罪自身及其二者之间则是各宣告刑的并合。第三部分,并罚之规则。并罚的规则乃规则治理之必要前提,是方法与操作两个视野下并罚明确性和规范性的自我辨明。并罚规则之理论重构必须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为方法正名并重新界定内涵。行刑之新罪并罚应当突破传统之“先减后并”而“分别执行”,进而减少刑罚的减损。行刑之漏罪并罚则应当合理减并,并且对已执行刑期应当动态理解并折抵之。第四部分,并罚之竞合。并罚的竞合是规制周延之自我磨合,是价值与技术两个语境下并罚科学性与均衡性的自我完善。并罚规则适用之重合及冲突必然会形成发现竞合、极限竞合、附属竞合、再犯竞合,因此根据竞合的原因对各种竞合逐一进行厘清就成为一种应然。第五部分,并罚之检视。并罚的检视乃刑事规范之必要性探求,是原则与规则两个范畴下并罚价值性与技术性的自身融合。并罚的实质是数罪并罚竞合处置机理及行为责任实现规范过程双重要求之结果主义具象,需要立法条款之修正、司法解释之补强、刑事政策之明确的社会现实规范理性及政策目的检视。并罚并非孤立的刑罚适用制度,不仅需要系统内部各种体制的和谐发展,更需要系统外相关制度的完善支撑。并罚是理念、规则、方法之有机结合,更是学理、司法与社会之有效对接。因此,并罚理论之建构是价值评价规范与技术操作规则双重检视之结果,更是刑事执行过程之罪刑和谐及规范合理之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