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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的普遍适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对于市场金融秩序的影响日益引起重视。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了该罪的行为方式,第2款对恶意透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开始施行(主文中简称“两高新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较,两高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但实践中两高新司法解释本身也有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地方,因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议题。笔者恰从事公诉工作,在公诉科工作的三年多时间里,主要办理信用卡诈骗类案件,故有幸接触到大量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成为构筑本文的基础。在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对部分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见解,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欠缺。因此,本文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大多是笔者实践中亲历的真实案件,仅略作修改或未作修改。笔者旨在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的法律构成及适用条件。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参考了相关文献,逐步形成本文构架。本文大体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特点及成因、主客观构成要件及主体范围、法律制定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议。其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对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搜集,对争议性观点作出剖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笔者希望藉本文的写作进一步厘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体系,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同时就完善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