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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作为一个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有很大的影响力,它的发展状态对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国外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海岛立法,制定了大量关于海岛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200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了《海岛保护法》,这标志着我国调整海岛环境领域的专门法已经诞生。我国现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很多,但真正针对海岛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很少,尤其在《海岛保护法》颁布前,我国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模式来管理我国海岛工作,没有考虑海岛的自身情况。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专门保护海岛环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在法律制度上,对无居民海岛的物权问题没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做到权属关系明确,使责、权、利关系明晰,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海岛管理权上,有管理权的部门很多,增加海岛管理的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海岛规划不合理,在海岛规划类型上对有居民和无居民的海岛规划没作分类,只确定了海岛规划的分类保护原则,在分类标准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对规划期限和变更的程序方面也未作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我国海岛管理是实行统-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有居民海岛管理上没有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产生海岛管理机构设置重叠和管理职能交叉等现象。在法律责任上,我国海岛生态立法中某些强制性要求,因为欠缺相应的责任机制保障,出现责任空白,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执法成本高等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海岛的立法经验,主要从立法体系上,用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的理念为指导思想,完善我国海岛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海岛使用权及归属以及制定科学的海岛发展规划。在管理体制上,应设立专门的有居民海岛管理机构并明确海岛管理机构的权限分工。在海岛保护责任立法上,对海岛责任约束机制和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