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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庭审程序、辩护律师的权利、证据规则等方面的改动,尤其是庭前会议的规定,强化了庭审功能,辩护律师成为在促进审判中心主义进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基于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在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中,多集中在庭前程序的“三难”和对庭审程序实质化有直接影响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实体性辩护权上,对影响辩护律师庭审作用发挥的其他基础性权利研究颇少。本文拟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其在庭审阶段的权利、行使及完善进行论述,以期辩护律师能在现行刑诉运行中更好的发挥辩护职责,促进庭审实质化。
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对庭审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明确了辩护律师庭审权利的概念。对庭审界定的争议在于庭前会议能否包含在广义的庭审阶段之中,本文从庭前会议与狭义庭审特征相符及保证辩护律师庭审权利连贯性、完整性需求的角度,论证了在本文的语境下,庭前会议应当包含在庭审之中。由于辩护律师庭审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等特点,可以分为在庭权之前置权利、基础性权利、申请性请求权、实体性辩护权和执业保障权利五个部分。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辩护律师庭审权利的内容。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分析角度各不相同:前置权利的行使虽然从时间要素来看并不在庭审之中,但是由于到庭权和接受委托辩护权为执业权利的前提性权利,也应纳入本文之中讨论;基础性权利由于实践中容易被忽视且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性,主要从其法理基础和正当性的角度予以论证其重要性;程序性请求权作为程序选择性的权利,主要从辩护律师实践中如何运作的角度予以介绍;实体辩护权作为直接影响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权利,主要从辩护律师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说明;执业保障权利是辩护律师的特殊职业需求,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的“护身符”。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辩护律师庭审权利行使中的现实困境。首先分析了立法缺陷,现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但是仍然存在着些许规定不充分、不规范之处。其次笔者通过案例对比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来说明我国现有司法环境下,辩护律师庭审权利行使遭遇的困难。最后介绍了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不足,主要是指律师协会自治性不足的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辩护律师庭审权利行使中的困境,提出笔者些许完善建议,主要分为立法完善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两个部分。